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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奥运竞猜彩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2]1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奥运竞猜彩票“奖牌连连猜”游戏(以下简称“奥运奖牌连连猜”)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在全国范围内联网销售。

第三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选定的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12个正式比赛项目和中国代表团在所选每个项目中获得的金、银、铜奖牌总数为竞猜对象,每个竞猜项目给出4个数字选项,代表中国代表团可能在该项目中获得的奖牌数。购买者从12个项目中选择5个项目,并相应选择每个项目中中国代表团可能获得的奖牌数构成一注“奥运奖牌连连猜”彩票。

以上所列的比赛项目和奖牌数选项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奥运奖牌连连猜”开始销售前公布。

投注方式包括:单式投注和复式投注。其中,只选择5个项目且对这5个项目的奖牌数选项分别只选择1个选项的为单式投注。选择6个或6个以上项目进行投注,或对所选某个或某几个项目的奖牌数选择2个或2个以上选项,或以上两种投注方式同时存在的为复式投注。

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

第五条 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由购买者选定。投注号码经投注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奥运奖牌连连猜”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每注2元人民币,单张彩票最大投注金额不超过20000元。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奖

第七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设置“资格奖”和“奥运奖牌奖”两个奖项,只有获得“资格奖”的投注有机会中得“奥运奖牌奖”。

第八条奖金分配:

“资格奖”为固定奖,单注奖金500元。

“奥运奖牌奖”为浮动奖,奖金为各期累计剩余奖金的100%,由所有中奖投注均分。

第九条“奥运奖牌奖”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返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65%

第十一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设置奖池,若当某期实际支付奖金额少于返奖奖金额时,余额滚入奖池;若某期实际支付奖金额超过返奖奖金时,由奖池补足,奖池余额不足部分从一般调节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发行结束后,剩余奖池奖金、弃奖收入和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奥运奖牌奖”单注奖金以元为单位取整,不足2元补足至2元,补足部分从一般调节基金支出。

第五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四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销售期间每天开奖一次,摇奖过程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由摇奖机从代表12个项目的奖球中随机摇出5个,为当期“资格奖”开奖结果。

第十五条 “奥运奖牌奖”在所有竞猜项目结束后开奖,开奖结果以开奖当日奥运会组委会相关机构公布的比赛结果为准。相关结果在开奖后发生变更的,不再重新开奖,以原有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的开奖结果、销售情况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中奖

第十七条 每期“奥运奖牌连连猜”彩票与当期开奖结果对照,凡与摇出5个项目全部一致的投注即中“资格奖”并获得参与“奥运奖牌奖”开奖资格;参与“奥运奖牌奖”开奖的彩票,所选5个项目奖牌数与中国代表团在所选各项目中所获最终奖牌数全部一致的即为中奖。

第七章 兑奖

第十八条 “奥运奖牌连连猜”中奖者到当地指定的体育彩票机构或投注站进行兑奖。

“资格奖”每期自计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并自动放弃参与“奥运奖牌奖”。“奥运奖牌奖”自计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十九条 “资格奖”中奖彩票兑奖时,由投注站收回原有彩票,同时出具用于参与“奥运奖牌奖”开奖的有效凭证交兑奖者,该有效凭证为“奥运奖牌奖”唯一兑奖凭证。

第二十条 彩票机构和投注站进行兑奖时,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执行中,有关重大事项的通告将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各销售终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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